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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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7、8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1-21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县城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7、8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县城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7、8号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筑府发〔2012〕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7、8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县城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7、8号地块)

  二、房屋征收主体: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自然资源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阳明洞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安置补偿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本方案适用范围: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

  六、征收签约期限:自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之日起60日内。

  七、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及补偿依据

  在本项目征收方案公示之日起15日内,经本人申请,居委会认定,所属区域乡镇(街道办)审定,对其房屋性质进行认定。

  1.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在2018年11月5日以前修建的,符合“一户一宅”,按每户2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认定。不足240平方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认定;两户以上(含两户)居住在同一栋房屋,除户主外,从未申请过农村宅基地建房并与户主是直系亲属(含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及因当兵、入学、失地等转为非农户口)的,按自然户进行分户,按每户240㎡的标准认定。

  2.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超面积的部分及在2018年11月5日以后修建未办理手续的房屋,如当事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配合签约搬迁的,按工料补助+装饰装修补助进行补偿(工料补助:框架结构760元/㎡;砖混(红砖或小青砖)结构660元/㎡、砖瓦、砖木、木质结构560元/㎡;大水泥砖结构460元/㎡;其它结构380元/㎡)。超过规定期限不签约搬迁的,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3.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非本村村民修建的房屋,在2018年11月5日以前修建的,被征收户在征收签约期限内配合签约搬迁的,按工料补助+装饰装修补助进行补偿(工料补助:框架结构760元/㎡;砖混(红砖或小青砖)结构660元/㎡、砖瓦、砖木、木质结构560元/㎡;大水泥砖结构460元/㎡;其它结构380元/㎡)。超过规定签约期限不签约搬迁的,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在2018年11月5日以后修建的,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4.特殊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确定。

  5.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以骗取国家资金为目的,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认

  (一)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和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号为GB/T50353-2013标准执行。其中,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九、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估单价执行,详见《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县城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7、8号地块)房屋评估单价表》(附表3)。如被征收户要求单独评估的,由被征收户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户共同选择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单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不再给予相关奖励和补助。

  十、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一)货币化安置

  采取现金补偿方式兑现房屋征收补偿款,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1.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评估价值。

  (2)奖励和补助(包括:限时签约奖励、限时搬迁奖励、房屋证照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装饰装修补偿、放弃宅基地补助、认定为超面积的补助、附属补助等)。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不享受购房奖励、放弃宅基地补助、限时搬迁交房奖励、限时签约奖励。产权办理的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

  2.安置点选择在南片区安置房(二)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选择在大青村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1:1.10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选择在阳明苑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3.被征收房屋面积未选完的,按照货币补偿或者购房凭证安置的方式进行结算;选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南片区安置房(二)项目按4800元/㎡购买;大青村项目按4600元/㎡购买;阳明苑项目按4300元/㎡购买。

  (三)购房凭证安置

  采取县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方式明确购房金额,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

  1.购房资金

  (1)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所得金额。

  (2)购房奖励、公摊补助、办证补助。

  2.购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市场行为持协议到县域范围内已承诺备案的房开公司购房(含城投集团名下的房开企业),购房中产生的维修资金、契税等相关税费由购房人自己承担。

  3.资金结算

  购房资金用于购房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购房权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征收补偿协议、购买商品房网签协议等相关资料按货币补偿标准进行结算。用于购房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购房权属人与房开公司自行结算。

  被征收房屋除享受购房奖励外的其他补偿款可以用于购房,但不享受购房奖励。购房时限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2个月内。

  十一、奖励、补助

  (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奖励

  1.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限时签约奖励:自签约公告发布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签约的,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40日内完成签约的,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60日内完成签约的,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60日成完成签约的,不予奖励。

  2.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限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款10日内完成搬迁交房手续,并配合项目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的,根据征收主体房屋合法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奖励,超过规定时限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3.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奖励: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面积评估价实际用于购房部分给予45%的奖励。

  (二)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补助

  1.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房屋证照补助: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按照证载面积最大的一证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2.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助: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面积,商业用房16元/平方米•次,办公、住宅用房12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8元/平方米•次,畜圈按2元/平方米•次。选择货币、购房凭证安置的,在被征收户搬家交房后一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

  3.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公摊补助: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面积评估价实际用于购房部分给予20%的补助。

  4.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购房办证补助: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面积评估价实际用于购房部分给予5%的补助。

  5.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放弃宅基地补助: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面积评估价给予10%的补助。

  6.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临时安置补助(过渡费)

  (1)商业用房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评估价值×0.3%×商业用房面积。

  (2)办公、住宅、生产用房每月临时安置补助=10元/平方米×房屋主体合法面积。

  (3)畜圈每月临时安置补助=2元/平方米×畜圈面积。

  被征收房屋搬家交房后,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面积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购房凭证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面积一次性计发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生产用房、畜圈给予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7.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证明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又实际用工,在本方案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职工失业补助:临街一层经营的,按临街一层建筑面积面积给予30元/㎡补助;其它经营性用房、企业生产用房按建筑面积给予10元/㎡补助。

  十二、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1.对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实行分类补偿或分项补偿。由征收组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按基装、简装、精装进行分类认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认定类型(附表1:分类补偿标准表)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对本户装饰装修的分类认定有异议的,也可以选择按室内外装饰装修分项单价(附表2:土建造价表)分项计算进行补偿。

  2.临时用房、畜圈厕所等附属设施部分。对被征收的临时用房、畜圈厕所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2:土建造价表)相应标准,按相应标准计算补偿。

  十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但在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改变为非住房,实际用于经营,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以房屋评估价为标准另增加50%给予补偿。

  十四、相关事宜

  (一)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如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引发安全事故的,由被征收人承担所有责任。

  (三)被征收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补偿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已办理全部或部分建房手续在建的。因项目建设的需要,由相关部门劝其停建而还未完工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专题会议的形式研究解决。

  十五、本方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分类补偿标准表
 

序号 装修 分类 补偿 标准 认定条件 备注
1 基装 380元/ 平方米 房屋只进行了最基本的装修,屋内三面(墙面、地面、 顶面)未装修或简单刮白、。费漆等;门窗:木门木窗或简 单43合金,外墙未装或水泥刮梭清光;水电到户或简单灯 具。 按建筑 面积乘 以补偿 标准计 算补偿 额。
2 简装 480元/ 平方米 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外堵有装修,单道防盗门或铁 门,窗为43合金或塑钢窗;内堵瓷粉乳胶漆或扣桑拿板、 塑料扣板,地面地板砖或木工程板,水电到户,简单卫浴 洁具,简单灯具。
3 精装 550元/ 平方米 外堵瓷砖、美工漆或琉璃瓦,阳台走廊装饰瓷柱;门窗:43合金门窗、包木门、防盗门、关木门;地面:地板砖、 木地板或大理石;内墙面:瓷砖、瓷粉+乳胶漆、堵纸墙 布、桑拿板、塑料扣板、造型背景堵;室内团定壁柜书柜、 电根据柜或鞋柜;顶面:进行了造型吊顶处理或美工处理; 厨卫间进行了三面装修、厨柜洁具齐全,隐敝式水电及灯 具。
4 特殊 装修 采取一事一议  

  附表2: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棚户区改造土建造价表

序号 类别 结构 补偿标准
单位 单价
1 临时用房 加工、水泵、临时工房 元/平方 米 按土建造价补偿
2 活动板房 250
3 附 属 设 施 畜 圈 廁 所 砖墙平顶 元/平方 米 370
4 石堵平顶 350
5 砖堵瓦面 340
6 砖堵蓋草 330
7 石堵瓦面 320
8 石堵蓋草 310
9 土堵瓦面 300
10 土堵蓋草 290
11 简易绪构 200
12 室 内 地 面 地板砖 60*60以下 元/平方 米 80
13 80*80以上 100
14 水磨石 元/平方 米 40
15 关木地板 200
16 强化木地板 100
17 工程木地板 45
18 大理石 120
19 附 属 设 施   花岗石   120
20 内 堵 内堵砖 35cm以上 100
21 35cm以下 80
22 瓷粉 18
23 瓷粉+乳胶漆 30
24 内 堵 内 堵 木质墙裙   30
25 堵布 25
26 液体堵纸 25
27 堵纸 25
28 背景堵 200
29 喷塑 30
30 緒會金塑钢隔断 200
31 宝丽板、胶会板隔断 100
32 木质隔断 200
33 塑料扣板 40
34 桑拿板 35
35 吊 顶 石膏线条 元/m 15
36 陶瓷地脚线 20
37 石膏大角 元/个 40
38 石膏小角 20
39 宝丽板吊顶 元/平方 40
40 木质、铝板吊顶 100
41 附属设施 吊 顶 石膏吊顶 元/平方米 50
42 胶会板、玻璃、緒塑板 60
43 塑料扣板吊顶 40
44 门 窗 类 木质包门 元/樘 600
45 装饰门 180
46 防盗门(子母门) 1200
47 防盗门(单门) 600
48 铁制防盗门 200
49 不锈钢防盗门 300
50 老式木门 200
51 老式木窗 100
52 緒會金塑钢门窗 元/平方米 120
53 铁制防盗(网) 110
54 不锈钢防盗(网) 110
55 钢化玻璃 240
56 钢条 40
57 卷闸门 130
58 地弾门 160
59 纱窗 30
60 木质包窗 60
61 木质门鎏 80
62 柜 类 固定(座柜、鞋柜、电视柜) 450
63 固定(壁柜、书相) 450
64 固定橱柜地柜 300
65 装饰相 250
66 吊相 250
67 外 堵 外堵瓷砖   45
68 水泥清光、抓毛 元/平方米 18
69 水泥刮糙 10
70 水洗石 30
71 曲瓦 60
72 院 坝 混凝土 40
73 18
74 25
75 瓷柱 大瓷柱 元/棵 25
76 小瓷柱 元/棵 20
77 堡坎 浆砌毛石 元m³ 160
78 干砌毛石 120
79 围墙 浆砌砖、浆砌毛石 160
80 干砌砖、干砌毛石 120
81 水池粪池 畜圈粪坑 80
82 土质 40
83 室内水池 200
84 附属设施 砌砖、毛石 120
85 其 他 类 不锈钢楼梯扶手 元/m 120
86 铁质扶手 80
87 木质楼梯扶手 150
88 不锈钢阳台花栏 110
89 灶台 200
90 大灶 元/个 300
91 坐便器 450
92 蹲便器 80
93 拖把池 80
94 整体浴室迁移 元/套 400
95 空调迁移 元/台 400
96 太阳能热水器 元/台或元/个 1200
97 电热水器迁移 500
98 抽油烟机迁移 50
99 换气扇迁移 20
100 台式水晶石洗脸盆 350
101 台式花岗石洗脸盆 350
102 其他台式洗脸盆 200
103 浴缸 300-500
104 座机电话迁移 元/户 100
105 有线电根据接收器迁移 400
106 独立水户 按供水供电部门出具的收费 标准为依据
107 独立电户
108 三相表(不带电流互感器)
109 三相表(带电流互感器)
110 混凝土基础 元m³ 230
111 沼气池 元/个 1500-2000
112 化粪池 元m³ 150
113 洗菜盆 元/个 80
114 塑料雨棚 元/m 75
115 钢化雨棚 元/m 110
116 葡萄架(楼顶、庭院) 元/平方米 60
117 隐薮式水电 元/平方米 45
118 木线条 元/m 20
119 吊灯 元/个 100
120 宽带 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费标准为依据
121 装修綻项,大型设备征收补偿标准协商解决。

  附表3: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县城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7、8号地块)房屋评估单价表

序号 原房结构 金额(元/㎡)
1 框架结构 2400
2 砖混结构 2350
3 砖木结构、石木结构、木结构 2250
4 土木结构 2100
5 砖墙(石墙)石棉瓦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