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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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1-20
  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积极推动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满足棚户区改造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房屋征收有序进行,根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15〕386 号)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房屋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

  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土地征收主体 榕江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 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

  四、征收期限

  以征收通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五、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 一)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 二)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用途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原则上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然资源部门已经登记的 信息为确权依据。

  ( 三)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经依法登记的产权证记 载、注明为准。产权证未载明、注明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做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不予认定。本村村 民具有长期居住事实、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按土地、房屋现 状用途认定,但“两违”建筑除外。需重新核定建筑面积的房屋 和附属物按现行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违反该区域控制性规划超 高 “两违”建筑) 。

  ( 四) 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外装修参照附件《榕江县城市棚 户区改造项目室内外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进行补偿。

  ( 五)未征收房屋只征收附属物或只占用部分土地且不影响 主房屋使用的,只进行货币补偿,不予房屋面积置换。

  ( 六) 房屋主体建筑占地以外的土地,经依法登记的按登记 的土地性质征收补偿,未依法登记的根据土地现状进行征收补偿。

  (七) 经认定属违法占地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两违” 相关规定处理。

  六、住宅房屋土地安置补偿方式及奖励标准

  县城规划区内住宅房屋土地拆迁不实行划地安置,原则上采 取房屋面积置换进行安置,如有特殊情况需货币补偿的,实行一 事一议。

  ( 一)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面积置换。

  1.房屋面积置换方式。由房屋征收主体新建安置房或回购房源进行安置,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现行标准执行。

  2.房屋面积置换。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且按时搬 迁移交被拆迁房屋的,享受以下置换标准:

  ( 1 )经营性房屋面积置换。属一楼经营性用房的,按被拆 迁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的 1:1. 1 给予经营性用房安置。

  (2 )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等住宅房屋面积置换。按房 屋建筑面积的 1:1.3 进行房屋置换。

  (3 )自建房房屋置换。按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的 1: 1.3 进行房屋置换。

  (4 )特殊困难户安置。被拆迁户房屋应置换房屋面积达不 到最小户型房屋的,经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认定为脱贫不稳定户、 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 房屋安置一事一议。

  3.被征拆对象未按时签约或未按时搬迁移交被拆迁房屋的, 不能享受以上安置补偿奖励政策,则按以下标准给予安置:

  ( 1 )经营性房屋面积置换标准。属一楼经营性房屋的,按 被拆迁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的 1:1 给予经营性用房安置。

  (2 )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等住宅房屋面积置换标准。 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 1:1 进行住房置换。

  4.房屋安置价格补差。

  ( 1 )建设或回购的安置住宅房屋及经营性用房价格依照相 关程序审定后确定。

  (2 )住宅房屋补差。 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应安置面积不 足一套安置房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价格补差; 获得安置房后,余下应安置面积 50m2 以上按接近安置房户型进行安置。面积不 足或超过部分由双方按安置房价格相互补差。

  ( 二)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评估价值 直接进行货币补偿。

  2.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奖励及补助。

  ( 1 )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内, 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 2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超过规定时限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2 )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 内完成搬迁并移交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 10%给予被征 收人奖励。超过规定时限尚未搬迁的不予奖励,并取消其按期签 约奖励。

  (3 )奖励仅按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进行奖励,不包含室内 装饰及附属设施。

  ( 三)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 20 元/平方米(含搬出搬进) 一次性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补偿。有重 型生产经营设备的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补助费用。

  2.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面积置换临时过渡费,从搬迁并移交之日起到安置房 源交付后 6 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 计发,每户每月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发。选择就地回迁 的临时过渡费最多补助 30 个月。

  3.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临时过渡费,从搬迁并移交之日起补发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计发, 每户每月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发。

  七、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单位房屋土地的征收补偿方式

  单位房屋土地采取房屋面积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 收补偿。

  ( 一)单位房屋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对被征 收房屋土地的评估价值 1:1 比例进行货币补偿。

  ( 二)单位房屋面积置换。按房屋建筑面积的 1:1 进行房屋 置换。

  ( 三)搬迁补助。单位房屋搬迁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评估公司确定。

  (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可根据实际情 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 估核定。

  八、被征收的房屋性质用途认定及产权办理

  ( 一)住宅房屋的认定。住宅房屋指被征收房屋用于生活起 居的主体建筑物,其他则为附属物。

  ( 二)临时建(构) 筑物及附属物的认定,住宅房屋以外的 建筑物构筑物,均按临时建筑物及附属物认定。

  九、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及相关事项

  ( 一)根据《不动产权证》 上的面积来认定。

  ( 二)如无《不动产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 上的面积实际 面积不符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屋面积进行确定。

  ( 三)房屋使用性质不明确,房屋产权及所有人权属不清的,由相关部门认定。

  ( 四)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五)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进行房屋 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进行房屋 和土地的抵押、建立新的租赁,以及其他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行 为。违反此规定所产生的投入或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一律 不予补偿。

  十、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则及流程

  ( 一)在征收决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协议 签订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 二)安置住宅房屋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 证件办理等费用由被征收方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事项

  ( 一)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 政府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予以公告。

  ( 二)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县人民政府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被征收户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给予治 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3.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 阻挠工程建设施工,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

  ( 四)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土地与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 支持房屋被征收户阻碍房屋征收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构 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州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榕江县县城规划 区内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办法(暂行) 的通知榕府发〔2017〕 (25 号)》文件执行。

  (六)本方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室内、外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室内、外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规格及材质 参考价格(元) 备注
1 电话宽带(不计分机)   150  
2 数字有线电视   500  
3 独立水表   660  
4 分水表   80  
5 独立电表   620  
6 分电表   80  
7 动力电(迁移)   2000  
8 动力电(注销)   3000  
9 电脑宽带迁移   150  
10 电热户迁移   1500  
11 电热水器迁移   300  
12 空调迁移(柜机)   500  
13 空调迁移(挂机)   300  
14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600  
15 磁粉   8  
16 瓷粉+乳胶漆   18  
17 墙纸   30  
18 保丽板、塑料扣板吊顶   60  
19 内墙砖 25*33cm以下(含25*33) 70  
25*33以上 100
20 石膏板吊顶   70  
21 木质吊顶   100  
22 铝扣板顶、墙   100  
23 石膏线条 m   10  
24 木质线条 m   20  
25 花岗石地板   180  
26 大理石地板   200  
27 强化复合地板   110  
28 竹、实木地板   200  
29 水磨石   80  
30 普通地板砖 60*60cm以下 80  
60*60cm以上(含60*60) 100
31 室内铝合金门、窗、隔断   160  
32 钢化玻璃门、窗、隔断   240  
33 木质隔断   200        
34 塑钢门   800  
35 套装成品门   750  
36 铁门、钢管防盗门   100  
37 优质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800  
38 普通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500  
39 电视墙(背景墙)   200  
40 卷帘门   150  
41 木门   100  
42 室内木窗(含窗条)   120  
43 窗套 m   20  
44 窗帘盒 m   40  
45 钢制扶手 m   50  
46 不锈钢扶手 m   80  
47 铁艺扶手 m   90  
48 实木扶手 m   160        
49 钢筋、不锈钢护栏   80  
50 整体橱柜(普通台面) m   400  
51 整体橱柜(大理石、石英石台面) m   600  
52 吊柜 m   350  
53 固定衣柜、储物柜(无门)   280  
54 固定衣柜、储物柜(有门)   400  
55 蹲式便器(带水箱)   100  
56 坐式便器(带水箱)   400  
57 浴缸   1500  
58 台式面盆   300  
59 钢化面盆   500  
60 地砖水池   200  
61 遮阳雨棚 m 阳光板 80  
铝 板 100
62 砖砌瓷砖面灶台   600  
63 土、水泥筑灶台   400  
64 纱窗   50  
65 暗线及开关、插座(按原房合法面积计算)   45  
66 明线及开关、插座(按原房合法面积计算)   20  
67 地热   300  
68 地毯   70  
69 装饰玻璃   200  
70 木地脚线 m   20  
71 瓷砖地脚线 m   15        
72 门套   180  
73 铁条、不锈钢大门   200  
74 抽油烟机拆装费   150  
75 上下水管道、龙头、地漏(按室内房间地面面积计算)   180  
76 木质墙裙   70  
77 大角花   10  
78 小角花   5  
79 不锈钢拉闸门   200  
80 木玻璃隔断 普通玻璃 160  
磨砂玻璃 280
工艺玻璃 350
81 窗帘 单层 500  
双层 800
82 钢条防盗网   80  
83 不锈钢条防盗网   120  
84 不锈钢盆   150  
85 铁皮水箱   200  
86 门头广告牌   150  
87 LED广告牌   1200  
88 扶手 m 实木 160  
钢筋、不锈钢 70
89 门槛石 m   70  
90 室外花架 m   60  
91 铁质广告牌   100  
92 监控摄像头   180  

  2.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附属构筑物补偿标准

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附属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砌体(包括围墙、堡坎等) 混凝土砌体 元/m3 450  
砖砌体 元/m3 250  
浆砌石砌体 元/m3 200  
干砌石砌体 元/m3 150  
其他砌体 元/m3 100  
二、地坪 水泥 元/m2 45  
青石 元/m2 60  
土夯 元/m2 10  
三、容积类(水池、粪池、窑、窖类等) 混凝土 元/m3 160  
砖石浆砌 元/m3 100  
土质 元/m3 30  
沼气池 元/m3 420  
砖瓦窑 元/个 6000  
石灰窑 元/个 4000  
苕窑 元/个 300  
四、附属构筑物(包括畜圈、厕所、煤房等) 砖混结构 元/m2 240-260  
砖木结构 元/m2 180-190  
木结构 元/m2 160-180  
土木结构 元/m2 120-140  
简易结构 元/m2 80-100  
烤烟烤房 元/m2 300  
五、大棚 木竹架,薄膜棚顶 元/m2 20  
金属架,薄膜棚顶 元/m2 80  
金属架,玻璃钢瓦 元/m2 160  
水泥柱大棚 元/m2 50  
六、喷灌设施 胶管 元/m 8  
金属管 元/m 15  
七、房屋夹层 层高在1.2-1.5米(不含1.5米) 元/m² 800  
层高在1.5-1.8米(不含1.8米) 元/m² 1200  
层高在1.8-2.2米(不含2.2米) 元/m² 1600  

  3.贵州省黔东南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榕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项目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经果林 幼苗 10  
初果期(三年以上) 100  
盛果期 300  
经济林 5cm以下 10  
5-10cm 20  
11-20cm 25  
21-35cm 50  
35cm以上 150  
用材林木 5cm以下 5  
5-8cm 10  
9-20cm 20  
21-35cm 40  
36-40cm 150  
40cm以上 200  
其它杂树 3cm以下 2  
3-5cm 6  
6-12cm 10  
13-18cm 35  
19-25cm 50  
26-30cm 65  
31-35cm 80  
35cm以上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