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桐梓县2017年县城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军民桥地块)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
征收部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委托实施部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海校街道办事处。
第二条 征收范围及安置补偿对象
(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东抵渝黔快速铁路;南抵盛世桐城;西抵河滨北路北大门口;北抵东山村蒙子组28号。(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 征收补偿期限
征收补偿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第四条 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合理补偿的原则。
(二)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标准执行的原则。
(四)对合法的附属物和构(建)筑物,根据其结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原则。
(五)违法构(建)筑物和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临时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的原则。
(六)自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按照(遵府函〔2017〕126号)文件的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见附件1);属于国有出让性质的,按照评估价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六条 地上附属物、构筑物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3-10)。
第三章 房屋征收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依据的。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依据的。
(三)虽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但经当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认定,决定应当给予补偿的。
第八条 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商业的。
(二)临街第一层住宅房屋改为营业性用房的,由委托实施单位另行制定认定方案报县棚改指挥部审批。
第九条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和货币化组织购买房源补偿安置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
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结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住宅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砖混结构 2500.00元/㎡,砖木结构 2400.00元/㎡,土木结构 2300.00元/㎡。
非住宅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临210国道的7000.00元/㎡;小坝村其它区域(不含临210国道)的6000.00元/㎡;东山村其它区域(不含临210国道)的5500.00元/㎡。
(二)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化组织购买房源补偿安置方式的
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根据应还房建筑面积,按照同结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进行结算,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根据货币化组织购买房源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1.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开具《选房证明》,提供组织房源房开公司出具《商品房预购书》。被征收人凭《商品房预购书》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再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源提供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合同》。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发布搬迁公告后,被征收人与房源提供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合同》生效。
2.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由被征收人委托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向提供房源房开企业支付购买组织房源购房款。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未被委托支付购房款的部份,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结算支付给被征收人;委托支付购房款小于实际购买组织房源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向提供房源房开企业补差。提供房源房开企业凭《商品房买卖认购合同》向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结算被征收人委托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支付的购房款部分。
3.被征收房屋是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黄家嘴商业广场”组织房源内按3280.00元/㎡选购住宅房屋。购房建筑面积超出应还房建筑面积20㎡(不含2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3700.00元/㎡进行购买。
4.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黄家嘴商业广场”组织房源内按组织房源价格购买商业性房屋。组织购房建筑面积超出应还房建筑面积5㎡(不含5㎡)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不同区域非住宅房屋组织房源及一楼商业性房屋、二楼及以上商业性房屋的购买办法由委托实施单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组织购买房源补偿安置方式,且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和集体土地性质的,应向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按200.00元/㎡补缴土地出让金,非住宅房屋按500.00元/㎡补缴土地出让金。
组织购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应还房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购房建筑面积计算,购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还房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被征收房屋应还房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附属物、构筑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祥见附件3-10)。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祥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存在合法经营行为的营业性用房,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认定依据:
1.经营性用房营业期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票据。
2.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期间的有效财务报表或收支账册。
3.征收公告发布时在被征收房屋内连续、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
(三)被征收人接到要求提供停产停业损失相关依据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依据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委托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认定面积、坐落位置、平均租金、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和纳税情况等综合因素核算停产停业损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依据的:临210国道的按30.00至40.00元/月/㎡、其他区域的按20.00元/月/㎡补偿标准、结合经营面积核算停产停业损失。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发时间为3-6个月。
第十四条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化组织购买房源补偿安置方式,因项目实施需要临时过渡的,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按照住宅房屋10.00元/月/㎡、临210国道非住宅房屋40.00元/月/㎡、其他区域非住宅房屋25.00元/月/㎡补助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组织购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应还房建筑面积的,按购房建筑面积计算;组织购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还房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应还房建筑面积计算。
(二)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发布搬迁公告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间内移交房屋的,从交房之日开始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组织购买房源是现房的,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计发6个月;是期房的,由征收人一次性计发12个月,超出12个月还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提供房源房开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搬迁补助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应还房建筑面积每次8.00元/㎡补助,分搬出被征收房屋和搬入安置还房两次计算。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和项目实施不需要临时过渡的,只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六条 误工补助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按被征收人户口登记簿载明的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0.00元,一次性计发3天。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以开始签约时间起,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且将房屋交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统一拆除的,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签约奖励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在第1—30日内签约的,奖励标准为200.00元/㎡;在第31—45日内签约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在第46—60日内签约的,奖励标准为30.00元/㎡;超出规定时间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货币化组织购买房源补偿安置奖励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货币化组织购买房源补偿安置方式的,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货币化组织购买房源补偿安置奖励。组织购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应还房建筑面积的,按购房建筑面积计算;组织购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还房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应还房建筑面积计算。在第1—30日内签约的,奖励标准为800.00元/㎡;在第31—45日内签约的,奖励标准为700.00元/㎡;在第46—60日内签约的,奖励标准为600.00元/㎡;超出规定时间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奖励。在第1—30日内签约的,奖励标准为300.00元/㎡;在第31—45日内签约的,奖励标准为200.00元/㎡;在第46—60日内签约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超出规定时间签约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棚户区改造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一)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登记簿,以及水、电、网络等相关手续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载明的所有权人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搬迁和拆除
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进行搬迁。搬迁腾空原房屋后,应配合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履行交房手续,由工作人员填写《房屋征收移交证明》。交房后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由征收部门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应确保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擅自拆除。否则,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且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有权按照相应拆除物折价在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补偿款、补助费的结算支付
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移交证明》《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依据向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结算相关补偿、补助费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支付相关补偿、补助费用。被征收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意愿的委托书、身份证、村委会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受委托人代为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其它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人对其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
(二)被征收人的水、电、闭路电视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或注销手续。被征收人搬迁前,必须将应交纳的水、电费及其它设施的有关费用交清。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只与房屋所有权人产生法律和经济关系。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结清相关费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和构(建)筑物设有抵押关系的,在搬迁公告发布前,由抵押权人自行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解除抵押关系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抵押权人自行承担。
(五)被征收住宅房屋用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性质、建筑面积不足80㎡、且为唯一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组织购买房源补偿安置方式的,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补足80㎡进行安置还房。
被征收住宅房屋用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主体结构只有一层、主体建筑面积不足80㎡、且为唯一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组织购买房源补偿安置方式的,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补足80㎡进行安置还房。
第二十二条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的处理
(一)本项目区域内涉及的企业征收与补偿
企业用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按原土地类别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属于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按照评估价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地上办公用房按照重置评估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其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参照附件2-10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既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附属物、构(建)筑物因产权人(使用权人)下落不明或产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既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违约拒不搬迁的,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可视被征收土地房屋内的所有物品为被征收人的放弃物。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收工作人员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执纪执法部门立案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其他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阻碍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资金的,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分区域实施签约和申请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发布搬迁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2017年县城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军民桥地块),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