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代相传的祖宅
城市棚户区改造仍然存在祖宅问题,有祖宅干脆是建于民国时期的。在当时那个年代,许多房屋都是一代一代继承下来的,并没有房产证一类的房契类证明存在。虽然没有证件,但是它们是合法存在的,我们不能要求那些和故宫、皇城相府几乎同龄的建筑拥有所谓的“合法证件”,这类祖宅应当予以补偿。
2、历史原因
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建造的房屋,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没有形成完善的登记制度,因此,这段时间内建造的房屋没有证件,所以,这段期间内建造在进行棚户区改造的时候也是应当予以补偿的。
3、农村房屋
农村房屋大部分没有房产证,只有集体建设使用证,甚至,有些地区什么证件也没有,全村的村民也基本都没有证件。但是,这类房屋是村集体根据人口和住房情况申请批准的建房,并且已经居住多年,后来划入城市规划区要进行棚户区改造,摇身一变变成了城市房屋,这类房屋在进行棚户区改造的时候也应当予以补偿。
4.简易房屋
这类房屋在建造的目的就是当事人因生活所迫所建,在房屋周边搭建的简易房屋用于改善生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其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对这类“棚户”类简易房屋简单的按违章建筑认定,无疑是与其行政目的不相符合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果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话,以内蒙卓资县卓资山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例,对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置: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已灭失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不予补偿(特殊情况,一事一议确定)。凡在入户调查摸底,勘丈评估之后新建的房屋或者突击装修部分,属于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必须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