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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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政府发布《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现行有效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1-19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事企业单位,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政府发布《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现行有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陕西省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改发〔2015〕12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 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 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照《陕西省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在落实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

  (二)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陕西省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3-6个月过渡补助费。

  (三)具体实施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奖励费,同时免费提供搬家车辆。

  (四)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并缴纳契税的,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征收具体实施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全额补贴给被征收人,具体工作在房管部门办理。

  (五)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选择政府集中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免收产权登记费。

  (六)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拟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相关街办须对拟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户数、人数和房屋面积、用途、产权以及货币化安置需求等情况进行摸底,并组织填写《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民意调查表》。

  第八条 项目取得房屋征收决定后,由区城(棚)改办委托按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按照《陕西省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计算出货币补偿款额后,相关街办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由征收人按规定将货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的,应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由区城(棚)改办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优先购买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棚户区改造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商品住房必须是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现房。

  (三)对选择"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方式安置的,由相关街办将货币补偿款以购房资金证明的形式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购房资金证明在区城(棚)改办提供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资金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资金证明支付房款,对超出购房资金证明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如购房后购房资金证明额度中有余款则由出具证明的相关街办负责将剩余款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将购房资金证明收回。

  被征收人取得购房资金证明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允许出让、倒卖购房证明;被征收人超过6个月未选购商品房屋的,购房资金证明失效,并将购房资金证明退还给出具证明的单位;购房资金由相关街办与收取购房资金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结算。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后,由区城(棚)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情况审核。审核报告内容包括房屋征收安置面积、户数、货币化安置情况等,审核报告须报市棚改办确认。

  市棚改办对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情况审核后,出具货币化安置面积确认函;区财政局依据市棚改办的确认函,对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给投资主体;区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据市棚改办的确认函,结合各自职能,将货币化安置面积计入安置面积,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区教育局要按照《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积极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鼓励已取得改造实施方案批复但未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改变原改造实施方案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征收补偿安置内容适当调整,增加货币化安置方式与比例的内容,积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调整货币化安置方式与比例后,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0%以上的,方可享受货币化安置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