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可酌情采取多种分配。如果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是老年人,没有经济来源,而且按均分所得的拆迁补偿款,不能保障其正常生活的;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在获得公房承租权时,应支付更多的额外费用。对于住在公房中的未成年人实际有监护义务的,对于这些人,在公房拆迁后,应当酌情采取多分配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款分配。
谁有权分割公房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有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或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者。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的公房中居住的。
自拆迁许可发放之日起,具有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是其在拆迁补偿款领取后,一般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份额。
3.结婚后在被拆迁的公房中居住满五年者。
没有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人,有权分割。
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分”的原则。对于特殊情况,公房承租人可享受更多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