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房拆迁,在明确公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大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成为拆迁户获得全部拆迁补偿。
二、拆迁办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三、拆迁办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办应当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停止执行原租赁合同,停止收取租金。公房拆迁时,拆迁办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与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承租,房屋所有人应当与原公房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如何确定公房承租人的资格?
公房拆迁涉及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它面临着公房承租人资格的认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一些情况需要确定公房承租人的资格:
1、原承租人仍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拆迁补偿获益权;但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变更,侵犯成员利益的情况。其他被侵权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3、原公房承租人去世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接管理的公房管理单位支付租金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形成实际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实际的公房承租人。由于公房租赁登记没有变更,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