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房屋征收要按照规定给予房屋产权人相应的征收补偿,公租房的承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是不是就意味着其没有资格获得补偿呢?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国务院对于公租房征收拆迁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参考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接下来,我们以北京为例,看一下公租房征地拆迁补偿具体如何操作。
尽管对于公租房的征收拆迁没有统一规定,但有一个原则是不会变的,那就是征收补偿款肯定是补偿给房屋产权人的。因此,如果公租房的承租人想要获得征收补偿款就必须先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只有承租人通过购买公租房,从而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才能依法获得补偿。
在此,我们了解一下公租房的性质,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北京市的公租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公租房产权归房管所;另外一类归单位。前者是市、县人民政府所有,指定有关单位来进行管理;后者是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自管。
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国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由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因此,对于北京市的公租房,都应当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国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由职工购买。
职工按照上述办法购买之后就可以作为被拆迁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款了。由此可见,作为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政府征收拆迁时,是不可以直接获得补偿的,必须先购买之后,才能依法获得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