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为安徽省阜阳市某单位的离休干部遗孀,单位曾分配给程女士丈夫一套房屋……。由于未参加房改,程女士丈夫未取得房屋产权。该房屋系一层砖木结构,面积112.88平方米。其后,单位获准建设经济适用房,但程女士与单位未能达成拆迁协议且未搬迁。考虑到程女士居住的平房有一定危险性以及原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全部售完无法给程女士调剂住房,单位同意程女士暂住在单位安居小区物业楼上下两层房屋。
后来,为实施人居环境综合改造项目,程女士的上述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至4月,征收方责令有关部门将上述公房及程女士暂住的物业房均予以拆除。
程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组织强拆其公房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
征收方辩称,上述公房及物业房的房屋所有权均归单位所有,程女士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就该房屋主张权利,而且征收方在拆除上述房屋前,已经与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因此其拆除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就程女士原居住的公房,经过有关部门的协调,单位不再收缴该房屋房改购房款,同意将房屋拆迁款及还原安置待遇交给程女士。因此,征收方强拆案涉公房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居住其中的程女士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而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其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2019年5月5日,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案涉公房的行为违法。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认为,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另外,虽然程女士对案涉公房不享有所有权,但经过单位批准不再收缴该房屋房改购房款,同意赔偿款全部支付给程女士,故程女士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赔偿请求权。根据程女士的申请,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委托之日的2019年7月23日。最终法院依据评估报告,判决征收方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程女士房屋及物品、附属物损失。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公房是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征收方在征拆公房时,不仅要考虑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对合法居住权人的权益亦应当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征收拆迁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牢记一点的是,只要侵犯到了合法的权益,都可以依法维权,唯一不同的是,每个案件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寻找法律依据,制定最合适的‘方案’来反击。”该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