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福建省福州市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自建房屋,用于自住。后来有身份不明的人士一直在王先生房屋周边施工,给王先生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核实施工的合法性,王先生在2016年12月14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福清市城乡规划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所在地块上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和申报材料。福清市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12月15日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是却未给予王先生要求公开的信息,也未给予答复。
有京平律师的支持,王先生当然不会轻易的忽视这个结果。在京平宋金玉律师和李鄂陵律师的专业指导下,王先生迅速作出反应,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福清市城乡规划局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但是福清市城乡规划局也不会善罢甘休,他们辩称,其工作人员已经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王先生来取材料,并于2017年1月18日再次电话通知。
事实胜于雄辩,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也详细调查了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的答复情况,他们查明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签收了王先生的邮寄材料,但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公开有关的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面对法律的明文规定和确凿的证据,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也支持了王先生的申请,最终确认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王先生作出书面答复行为违法。
有人说,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就像父子关系,他们也许会质疑儿子犯的错,父亲会管吗?现在事实摆在眼前,我们不得不相信。在法律的规定下,复议机关会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给申请人一个公道!
所以京平律师也要提醒各位被拆迁户,遇到不公平的待遇,一定要及时维权,切不可怨天尤人,耽误维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