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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农村违法拆迁案例:逾期未举证,诉讼撤销拆违决定并确认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5-05

  【原告】:怀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乔岗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政府

  怀先生在安徽省亳州市十八里镇某村建有房屋用于居住,生活平静安稳。但是稳妥的生活因一纸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所打破。原来该地涉及征收行为,但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拆迁方拆违促拆迁的方式代替协商谈判。2016年12月8日,镇政府对怀先生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要求怀先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自行拆除。殊不知在此之前怀先生就此问题寻求过法律的帮助,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全权委托自己的案件。京平拆迁律师顾冬庆、乔岗律师组成该案的办案小组。2016年12月23日被告对怀先生的合法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给怀先生讲解律师的拆迁维权思路,指出对方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点。怀先生故此信心倍增,与律师谋听计行。

  【庭审情况】

  顾冬庆、乔岗律师在调查取证之后,第一时间查出违法拆迁主体,这是本案可以获胜的关键所在,律师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的大量准备工作都十分重要,缺一不可。京平律师认为确认违法拆迁行为和认定拆违决定违法之诉要同时进行。这些工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准备完毕之后,京平律师协助当事人将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政府的违法行为诉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首先自己不是实施主体,只是从旁协助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十八里分局的拆迁工作。同时认定被告是协助进行拆违的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之后实施。认为怀先生的房屋未办理土地审批及建房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但是最关键的是,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不知被告是否认为自己有必胜的决心,完全忽视法院举证期限的要求。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收到的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限也未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遂在2017年2月17日提交的其无正当理由逾期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于是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30 依法作出两份判决:

  撤销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人民政府2016年12月8日对怀先生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确认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3日强制拆除原告怀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安徽亳州农村违法拆迁案例:逾期未举证,诉讼撤销拆违决定并确认违法拆迁违法

  【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本案中就是因为被告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的证据必然承担了败诉的后果。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当律师要求他们带齐资料面谈的时候,一直强调说自己什么证据都没有,打官司是否有希望。殊不知,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行政机关,律师去找到对方的违法点即可。作为和律师面谈材料在实际案件的操作过程中并不是最重要的,没有拆迁方给的材料,我们面谈的时候是可以拿着房屋或土地照片等证明我们的利益受损或对该土地或者房屋享有土地(宅基)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就可以了。面谈之后律师必然会给大家解惑。毕竟律师给专业解答是要在你们提供的一定的材料中作出的,不可能是一通电话或者视频网络打字可以代替。望各位被拆迁人谨记。

  作者:芦子耘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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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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