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加强组织管理,成立领导机构,统筹负责全市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应当从法治和服务的角度出发,建立科学统一的拆迁安置工作体制,明确政府和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协调政府和各部门的配合机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根据地块用途的不同,明确拆迁工作的主体。对于重点交通、水利工程等用地的拆迁安置,政府应当承担拆迁工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经营性用地等其他用地的拆迁安置,应逐步采用市场化运作,实行政企分开,维护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3.2 统一各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完善拆迁安置配套政策。目前,各镇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一,奖励名目设置不规范,因此,应当统一制定农村各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范各类奖励费用。参照城市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应当增加宅基地区位补偿,并公布不同范围的宅基地区位价格。拆迁房屋的基准重置价应随着今后物价指数的变化,由职能部门按年度公布。应当按照市场化操作,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委托专业评估公司,确定市场评估价格。
3.3 采用多种拆迁安置方式,建立公示制度,允许被拆迁村民自主选择。货币安置和定销房安置可适用于城市化、工业化建设拆迁的,并在城市规划区或集镇区域统一规划建造;划地自建安置可适用于因村庄整理、土地复垦拆迁的,并和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相结合,应当充分利用规划保留村庄内的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进行安置。被安置农户必须符合省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对于自愿放弃宅基地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的,应予适当奖励。
3.4 完善被拆迁农户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安置小区日常管理。在大量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村民既是被征地农民、又是房屋被拆迁人。因此,一方面要做好失地农民“土地换保障”的工作,另一方面应当为这部分农户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对于选择定销房安置的村民,应当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各镇的拆迁安置小区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小区环境优美,村民居住质量提高。为完善安置小区的日常管理,解决经费来源,小区内物业用房出租后的租金收益,可用于小区日常管理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