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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农村拆迁案例:征地程序违法,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也可撤销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10-23
  由本所李丽娜律师、马中美律师代理的山东省王某某与山东省人民政府撤销鲁政土子【2005】540号批复复议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审理,作出鲁政复决字【2023】7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子【2005】540号批复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某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2023年因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人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6月30日作出鲁政土字[2005] 540号批复(以下简称案涉用地批复),同意征收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集体建设用地 62.2744 公顷。该批次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建设用地 18.9104 公顷。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鲁政土字[2005] 540号批复严重违法且作出后满两年未实施已失效,该批复应依法予以撤销。

  ★ 律师介入 ★

  李丽娜律师、马中美律师介入后,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材料报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入户调查,且《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也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因此提起撤销涉用地批复之诉。

  一、违反征地报批程序,未能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预公告,未将拟征地情况向申请人及被征地农民公告,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二、未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也未将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侵害了申请人的确认权。

  三、未组织征地前的听证,未告知申请人及村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被申请人作出后 2022年才实施,已自动失效。

  ★ 复议结果 ★

  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青岛市崂山区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5] 540号)违法。

  ★ 京平解析 ★

  《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征地程序中应当开展实际入户、清登、调查,这也是实际补偿能够达到公平、公正的保障。

  因此,被申请人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履行过相关程序的情况下,案涉批复明显违法。

  本案部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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