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白鹤滩水电站会泽县部分工程需要如期进行,建水电站意味着移民,移民就是搬迁,搬迁就要安置补偿。会泽县便展开土地征收与补偿、移民安置等一系列工作。康茂德(化名)一家就住在金沙江旁的娜姑镇,这是个历史悠久的城镇,早在公元前135年就建立了城市,由于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往来频繁,建水电站又涉及移民。
唐茂德有一个孙子,四代同堂。虽然一家人在娜姑镇生活多年,但响应国家政策,在补偿足额合理的情况下,也可以接受移民。毕竟长江三峡那些人都搬了,咱们有什么理由不搬呢?今时不同于往日,乡土情怀淹没在水库低下就很快遭人遗忘,不如考虑给的钱多还是少,这才是老百姓最现实的问题。这些都是可以谈妥的,唯独有一件事唐茂德无法接受,就是他所疼爱的孙子居然没有被算作是安置人口,这是他不能接受的,换做谁都不能接受。他向移民方提出提出异议但没有人听,只好以拒绝签署搬迁安置协议的方式,以示抗议。
因水库工程建设在即,移民工作亟需推进。娜姑镇政府于2019年11月28日发布通告,督促村民签订安置协议尽快集中搬迁。如果逾期,只能自己搬迁。为了达到督促目的,镇政府还规定签协议并搬迁者可以获得金钱的物质奖励。唐茂德因孙子仍未列入安置人口,故始终未签协议,只能自行搬走,没有获得奖励,也未得到安置补偿。这期间唐茂德遭受了损失的金额并依法可以自政府处获得补偿费、装修费及设施恢复费、补偿补助费及奖励金共计12万余元。这些款项理应由镇政府兑付,但后者既不拒绝,也不履行,奉行拖字方针。直到2021年,唐茂德不得已才寻求律师的帮助。
唐茂德委托了雷亚律师助其索要上述应得款项。雷亚按照以往的办案思路,2021年10月9日,向娜姑镇人民政府邮寄申请书,申请政府依法支付这些钱款,但后者仍然不答复,也不补偿。律师便以娜姑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答辩期结束后,案件很快在法院进行审理。
法庭上,雷亚律师向被告提出上述要求,并恳请法官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被告娜姑镇政府的代理律师却狡辩称,在此次因水库而进行的拆迁工作中,征收与拆迁的主体是会泽县政府,而不是被告镇政府。说原告告错对象了,上述款项的确是康茂德一家应得的,但不应该找镇政府要。
对以上辩解,雷亚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非常有力的加以驳斥。这些证据包括5份政府下发的文件,均可以证明镇政府是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主体。再说到被告律师的辩解,只有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决定征收土地,这本身没有错,但放到法庭上来就错了;倘若原告认为征收决定不合法而提起诉讼,那么的确必须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但是,原告是针对实施行为起诉,并非征收行为。镇政府负有负责实施征地方案的职责,实施不当或者未实施,同样可以被告上法庭。因此事情十分明了,被告律师使用偷梁换柱的方式,把概念偷换掉,企图逃避责任。
再说到被告既然认为自己不承担责任,被告的代理律师又是如何自证无辜的呢?他只向法庭提交了两组证据。其中第一组是镇政府的信息,这虽然必要,但几乎是与争议事实无关的证据。第二组则是毫无关联或者不合法的《启动公告》《会泽县政府征地移民方案的通知》。雷亚律师在质证时反驳道,该公告是被告房屋被拆除后作出的,违反《土地管理法》以及《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条例》的“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同时《启动公告》只是一份征收土地的启动文件,未明确征收的实施主体单位。总之,两份证据都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合议庭的法官综合审查证据之后,采纳了雷亚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政府主体适格,应当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最终在2022年8月1日做出了三项判决:第一,确认被告娜姑镇政府对康茂德提出的移民安置申请逾期未处理的行为违法;第二,限令被告娜姑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康茂德一家分散安置基础设施恢复费共计38906元;第三限令娜姑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房屋补偿费即附属设施补偿费共计84977.83元。
本案部分判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