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拆迁方案:拆迁人按照拆迁方案的各项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确定拆迁方案。
2、方案审批备案:拆迁人确定的拆迁方案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协议的签署: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协议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
4、协议备案:拆迁人将补偿协议报国土房管局备案。
5、协议保全:拆迁补偿协议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出走弃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区国土房管局代为管理待发还产权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二、拆迁补偿款发放运作的和资料移交的流程
1、开立资金专户: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只能到一家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并存入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
2、出具存款证明:拆迁人存入拆迁补偿款后,银行向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拆迁人的存款证明。拆迁补偿存款证明一式三联,一联由拆迁人提交国土房管局,一联由经办银行留存备查,一联由拆迁人留存。
3、资金使用监督:受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与市国土房管局就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事项签订承诺书。
4、开具领款凭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
5、支取补偿款项:被拆迁人持领款凭证到银行支取补偿款。
6、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