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女士 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 张爱慧律师 雷亚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周先生、向女士系夫妻关系。2006年3月19日,案外人夏某某将其在某镇某村3组的土木结构房屋卖给向女士并签订《卖房协议》,村委会,镇政府等在该协议上面盖章并签署“同意双方协议”等字样;2007年2月3日,向女士以住址已经迁移至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等向该地原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经该局审查后于同年3月27日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给向女士颁发了《房地产权证》;2008年9月,向女士以原房屋为危房需拆除重建为由,以某镇某村3组村民名义向原县国土局提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申请,该局审查后,向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住宅;用地项目:集体;批准面积:150平;用地形式:拆建150平”等内容,房屋建成后,周先生向女士夫妻二人用此房屋居住并进行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1年该房屋所属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就经营安置问题一直未协商成功。2018年9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撤销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决定书》、《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的决定书》。周、向夫妻二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张爱慧、 雷亚律师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接案后,迅速整理了现有材料和证据,并根据案件情况详细地梳理了维权方案,经复议并诉讼,首先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关于撤销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决定书》、《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的决定书》,有效保护了周、向夫妻二人对房屋的权属(在周、向夫妻二人胜诉后,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一次作出《关于撤销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决定书》、《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的决定书》,京平律师第二次诉讼并撤销了两份决定书,在本次胜诉判决中确认的是第二次诉讼判决);同时,律师依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规定向县政府申请协调,据协调结果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行政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书,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提交了36份证据以证明其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行政裁决书》合法。庭审中双方进行了精彩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京平拆迁律师对被告的证据一一进行有理有据的驳斥,最后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
二、责令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裁决。
三、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是个复杂的过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听取相关意见,了解相关法定程序,及时请专业拆迁律师介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