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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农村拆迁: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没谈妥还未腾空交付拆除,房屋被认定为D级危房要整体拆除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04-08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某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茅先生等10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中几位委托人早年间从某绸厂购入沿街房屋用于居住和经营,2015年,上述房屋所在区域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绍兴市柯桥区某街道办事处是该项目拆迁的组织实施单位。因双方对于安置拆迁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案涉房屋未腾空交付拆除。于是该街道办事处委托浙江某检测公司对委托人居住使用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性评定,并出具检测报告,认定房屋属于D级危房应当整体拆除,并且在2020年10月5日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分析认为《城镇危旧房屋限期腾空告知函》是街道办事处拆除案涉房屋的法律依据。因此针对该《告知函》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其撤销。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寻找行政机关的违法点,在庭审中提出:

  1、将委托人房屋鉴定称危房的检测报告既没有附检测公司的鉴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也没有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例》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因此该检测结论不具有合法性。

  2、根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做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保障其知情权,并听取陈述和申辩。而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危房鉴定报告之后未及时将报告送达给房屋使用人,一个月之后才作出涉案《告知函》,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听取被上诉人的陈诉和申辩,因此《告知函》的作出程序不合法。

  【胜诉】

  一审法官支持了京平律师的意见,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职权依据缺乏,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判决撤销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城镇危旧房屋限期腾空告知函》的行政行为。街道办事处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机关拆除案涉房屋的合法性依据被撤销,为接下来律师提起确认强拆违法诉讼和进行补偿谈判提供了有利筹码。在二审期间,行政机关主动和其中几位房屋使用权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推进项目进展会采取各种途径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拆违促拆迁就是常见的一种手段。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从而更好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绍兴拆迁诉讼胜诉: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没谈妥还未腾空交付拆除,房屋被认定为D级危房要整体拆除

 

  

浙江绍兴拆迁诉讼胜诉: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没谈妥还未腾空交付拆除,房屋被认定为D级危房要整体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