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辛晋敬律师、刘艳玲律师
【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某区自然资源局 (以下简称“某区自然资源局”)
山西省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西省长治市某村的村民,19年9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承包地上的100多颗柳树被砍伐,王先生不知其是谁所为。自己的承包地栽种的柳树,无缘无故被砍伐,给王先生带来了极大的财产损失。于是王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刘春兴律师、辛晋敬律师、刘艳玲律师,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找回自己的损失。
【维权经过】
律师分析了详细情况之后,首先指导了王先生向山西省长治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查处该行为,后山西省长治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紧接着律师便指导了王先生向山西省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认定山西省长治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最后,王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山西省长治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其依法查处,并请求撤销复议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某区自然资源局辩称该查处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并认为山西省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京平律师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民财产权等合权益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事项予以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案中山西省长治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律期限内答复违法,山西省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维持也是违法的。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治市山西省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自己要积极的维权。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