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肖广影律师、赵燕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第三人】杨先生
【案情】
赵先生购买的第三人杨先生的房屋位于天津市某村,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杨先生名下,有买卖协议。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机关为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后因当地城中村改造,其中在2019年时,该村村委会向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申请收回该村剩余滞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涉案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了同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回复。
之后,村委会与街道办共同向第三人杨先生发出通知,要求腾空宅基地并拆除移交村委会。这之后没过多久,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就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涉案房屋。损害了赵先生的财产权益,在北京京平律师的指导下,赵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本案中,涉案宅基地的原批准用地机关并非街道办,街道办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超过其法定职权,街道办的行为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并且街道办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前未对赵先生履行过催告等法定程序。
【胜诉】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拆除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