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先生等十八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蔡先生等十八人在广东肇庆某村拥有承包地,现因当地项目建设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蔡先生等十八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其公开经过的相关会议,但该村村民委员会签收后并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蔡先生等十八人便于2020年5月19日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其督促该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并对蔡先生等十八人申请事项予以回复,但是蔡先生等十八人并未收到镇政府作出的任何回复。
蔡先生等十八人认为,镇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一、依法确认镇政府不履行督促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镇政府依法调查、核实、责令该村村民委员会公布相关村务。
【维权经过】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镇政府未依法承担该责任,属于不作为。
【胜诉】
最终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终止对某申请人本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镇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调查、核实、督促村务公开职责,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