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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农村拆迁: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我们必须交出土地吗?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0-12-09
  

  【原告】李女士等三人

  【代理拆迁律师】宋金玉、董琛和贾毅超律师

  【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收双方之间的矛盾一直是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在征收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方会选择采取各式各样的行政措施进行施压,加快征收工作的进程,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责令交出土地,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以后我们收到决定书就只能交出土地了吗?

  李女士等三人所在的村子遇到了土地征收,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向他们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李女士一行人认为该决定书作出的程序及实体上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想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李女士等三人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所里的宋金玉、董琛和贾毅超律师经过与李女士一行人的交流后,为他们详细的分析了案情,接受委托后,律师为他们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要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决定时,必须要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诉、申辩权利,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未保障三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该决定,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结合这个案例,京平拆迁律师想告诉大家,遇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大家不要慌张,首先,我们可以先行审查征收土地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只有国务院以及省级政府才有权批准征收土地,因此如果征收土地方案没有经过这些机关批准,则是无效的。其次,在审查完上述内容后,大家可以对该决定书的决定主体进行审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这一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最后,作出决定之前,我们要知道我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这个权利行政机关是必须要保障的。

  所以,以后我们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不是只能无条件的交出土地,我们可以从京平拆迁律师所说的几个方面判断决定书的合法性,必要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陕西西安拆迁维权胜诉: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我们必须交出土地吗?

陕西西安拆迁维权胜诉: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我们必须交出土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