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纪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程东胜律师、董琛律师、雷亚律师
【被上诉人】河南许昌某县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县城乡规划局”)
案情简介
纪先生系河南许昌某村的村民,2018年8月2日被告县城乡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纪先生建设的341. 7平方米建筑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基于房屋即将被违法拆迁的困境,纪先生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辗转,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董琛律师和雷亚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团研究案情后,认为纪先生建设房屋是为了居住,且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某县城乡规划局没有进行详细调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违法。于是,指导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一审败诉后,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助力下,纪先生的维权决心更加坚定。因为区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出人意料,适用依据更是令人瞠目结舌,在京平律师面前根本站不住脚。经过认真的研究和缜密的分析后,京平律师果断指导纪先生向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上诉。
维权经过
被上诉人某县城乡规划局认为其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资格。根据有关文件,某县镇某村处于某县城市规划区以内,故被上诉人有权对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违法建筑立案调查并处罚。被上诉人在接到政府协查后,发现被上诉人房屋违反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属违法建筑,依据职权对上诉人立案调查并进行处罚,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其次,《限期拆迁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调查,上诉人建房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确凿无疑。
在庭审中,京平律师据理力争,对被上诉人冠冕堂皇的辩解作了有力的回击。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具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正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釆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县城乡规划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对县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上诉人纪先生的涉案房屋位于某县某村内,对于该房屋是否在某县城区范围内,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并未举证予以证明。
同时,被上诉人在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时,制作的《勘验笔录》中所载明的附图就涉案房屋所在位置存在错误,对行政机关履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将上诉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其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胜诉
最终,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某县城乡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