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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拆迁案例:未经入户调查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1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

  【案情简介】

  倪先生经浙江省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某村使用原宅基地建造了房屋。2017年9月26日,某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指出倪先生户批准建造房屋的面积是110平方米,房屋实际占地490平方米,存在超面积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倪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由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律师发现,某分局在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并未对倪先生涉嫌土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亦未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然而,2017年12月21日,某镇人民政府以某分局已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为由,作出《关于限期搬离拆除告知单》,告知倪先生户“于2018年1月4日之前自行搬离物品腾空建筑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某镇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于2018年1月5日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2018年1月8日,某镇政府对倪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倪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分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庭审过程中,某分局辩称案涉《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非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此,京平律师提出,某分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现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听候处理”,如果倪先生不自动履行,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因此该通知书有可诉性。另外,某分局没有经过入户调查就直接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胜诉】

  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某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最终亦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作出需要经过入户调查,文书要依法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有救济的权利。如果大家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浙江省农村拆迁案例:未经入户调查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