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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拆迁案例:街道办不想履行《搬迁补偿协议书》?找理由认定无效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02

  【申请人】田先生二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朱晓彬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田先生二人居住在天津市某村,在该村均拥有合法的房屋。2017年该村进行整体的搬迁,为了配合相关工作,在2017年10月田先生二人便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书》。

  令田先生二人没有想到的是,搬迁补偿协议签署后某街道办不仅一直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在2019年3月15日还向田先生二人作出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决定书》。

  该《决定书》以田先生和某街道办签署的《搬迁补偿协议书》里部分内容违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迁还规定》为由,认定无效。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田先生二人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维权,最终,他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朱晓彬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某街道办与田先生二人签署的《搬迁补偿协议书》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某街道办作出的《决定书》中认定其与田先生二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书》无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共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随后,京平律师指导田先生二人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获胜】

  最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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