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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农村拆迁案例:要求补正无必要性,自然资源部败诉!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28

  【原告】郑先生等29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维雪律师、邓红欣律师、贾毅超(实习)律师

  【被告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福建自源厅”)

  【被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若申请的信息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行政机关作出补正告知书,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确实不明确,需要更改或者进一步补充相应的信息描述,以便行政机关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如何界定“申请的信息是否准确”?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答复中,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文号或批次号进行补正,是否强人所难?本案法院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郑先生等29人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某村拥有房屋,该房屋位于某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因补偿纠纷,郑先生等29人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维雪、邓红欣两位专业拆迁律师及贾毅超(实习)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子。

  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京平律师指导郑先生等29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福建自源厅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及征收红线图。2018年12月27日,郑先生等29人收到福建自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要求补正准确的文号或批次号。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普通公民无法获知政府信息的具体文件名、文件号等信息,继而指导郑先生等29人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3月7日,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福建自源厅的告知书。京平律师认为被诉告知书和被诉复议决定均违法,故指导郑先生等29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福建自源厅负有对原告郑先生等29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相应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自然资源部作为福建自源厅的上级机关,具有针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明确,被告要求原告补正是否具有必要性。

  京平律师指出,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具体内容,提供了卫星定位图,并对该信息也有简单的特征描述,原告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作出此种信息描述应当已尽其所能。普通公民在未获得相应申请文件的前提下,很难知晓其申请文件的文号或批次号,被告福建自源厅却要求补正包括“征地批文文号或批次号”等信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作此番补正要求,显得过于苛刻,不具有必要性,在无补正必要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申请人现有的政府信息描述进行检索,作出实体判断,而不是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明确要求补正申请。故本案被告福建自源厅作出被诉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告自然资源部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案件事实审查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依法应当予以撒销。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主张,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被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郑先生等29人的政府信息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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