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库建辉律师、王立江律师、陈婉枫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吉林省四平市某县某乡村民,因当地进行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刘先生在该村的土地刚好也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8月14日吉林省某县某乡人民政府对刘先生作出催告书,要求刘先生在2017年8月16日前自行拆除已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上的大棚等障碍物,如限期内不能拆除,将依法由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清理施工现场,排除妨碍。刘先生认为自己对地上物享有相应的权利,未商议好征收补偿事宜前,不能进行拆除,所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后吉林省某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刘先生涉案土地上的大棚进行强制拆除。
刘先生土地上的大棚被以拆违的方式强制拆除后,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咨询了解,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律师、库建辉律师、王立江律师组成拆迁律师团代为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制定了维权方案,首先指导刘先生就吉林省四平市某县人民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吉林省某县人民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违法。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先生的大棚建设于公告后,属于抢建,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京平律师收到判决后,按照计划,立即指导刘先生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京平律师称:
1.本案的诉争焦点是某县人民政府是否实施了涉案违法拆迁行为以及该违法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原审法院应围绕此焦点进行审理,而非用审判权代替行政处罚权就刘先生的大棚建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
2.吉林省四平市某县人民政府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在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张贴拟征地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3.吉林省四平市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是拟征地公告,直至2017年3月27日原国土资源部才作出批复准予先行用地,截至目前,该地块仍然未能取得正式用地批复,涉案土地至今未被征收为国有;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按照规定申请审批,并通过征收等程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征收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不交出土地的,行政机关应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进行催告,如果当事人仍不履行,则应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吉林省四平市某县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刘先生的地上物予以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对上诉人刘先生的大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