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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案例:街道办事处未经法定程序违法拆迁房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10
  【案例索引】(2019)浙X行初X号

  【原告】许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王志伟律师、陈婉枫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许女士系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唯一的合法住房。2018年,街道办事处以区块综合改造项目为由,对许女士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然而许女士并没有见过任何合法的征收拆迁文件,没有获得任何合理拆迁补偿及合法安置。在这种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对于许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房屋被强制拆除使许女士遭受了巨大的损失。面对此种情况,许女士并没有选择妥协,而是选择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顾冬庆律师、王志伟律师、陈婉枫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过程】

  京平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之后,认为街道办事处的违法拆迁行为侵害了许女士的合法权益,于是立即为许女士制定维权策略,指导许女士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的过程中,街道办事处辩称对许女士的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许女士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所以其按照政策对许女士进行补偿,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了《2018年房屋拆除协议》,并向许女士支付了补助款。另外,街道办事处称许女士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于是请求法院驳回许女士的诉讼请求。面对街道办事处的此种说法,京平律师称街道办事处在强制拆除许女士的房屋时并没有出示任何合法的手续,给许女士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了许女士的合法权益。据此京平律师请求依法确认街道办事处违法拆迁许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12日拆除原告许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农村拆迁案例:街道办事处未经法定程序违法拆迁房屋

 

  【律师说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包括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义务、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等。在以上程序均完成后,当事人没有复议、诉讼且仍拒绝自行拆除的,才能依法拆除。无论是合法房屋拆除还是违建拆除,都有其严格的法定程序,任何违反程序的拆除行为均是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