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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拆迁案例:征地拆迁办毁损门窗,清空家中财物,推倒承包地果树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1-19
  【申请人】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李玉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

  李先生在甘肃省某镇某村里合法拥有房屋和承包地,2017年该村被划入了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但是,就征收补偿事宜,李先生始终未能与征收方达成协议。2018年5月15日,李先生到家后,惊恐地发现自家房屋的门窗遭到严重毁损,家中财物更是被“扫荡一空”,还有承包地里那八十多棵果树,全部被推倒在地。见此情形,李先生立马报了警。后当地派出所经过一番调查后向李先生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告知李先生这一系列的毁损行为皆系当地征地拆迁办所为。

  经一番思索,李先生终于厘清前因后果,知晓自家房屋和果树是遇到了违法拆迁。为了能够进一步确认违法拆迁责任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最终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由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李玉实习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代理他的拆迁案件。

  京平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指导李先生向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征地拆迁办的批准文件、职权目录、负责人等信息。但是,某镇人民政府超过法定答复期限仍未作出书面答复。见此情形,京平律师再次出手,代理李先生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然而,某镇人民政府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李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亦未依法延长答复期限,属于违法行为。虽然某镇人民政府辩称李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已经通过某村驻村领导向李先生说明情况,但是某区人民政府经过调查,还是采纳了京平律师和李先生的观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镇人民政府未按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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