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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农村拆迁案例:土地征收未达成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被强行毁坏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13

  【原告】郑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刘春兴律师、郗华晓律师

  【被告】安阳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郑先生是安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承包有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种植了树木,建造了房屋、围挡以及机井。后郑先生的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关于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7月12日,在未给予郑先生合理拆迁补偿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毁坏了郑先生承包地上的附着物。手足无措的郑先生,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薛正懿律师、刘春兴律师、郗华晓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发现,在此次征收过程中,镇政府未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征收行为极不合理。三位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相关证据,于2018年1月11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7月2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京平律师即刻指导当事人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裁定,撤销了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指令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然而,2018年12月26日,某县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起诉。三番两次碰壁,使郑先生的维权信心受到一定打击,但京平律师的坚定信念使郑先生很快就重振旗鼓,在律师的指导下再次提起上诉。2019年3月2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终于,2019年6月17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毁坏行为是由村委会实施的,跟镇政府无关,应该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对此,律师反驳,拆迁项目是由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村委会虽出资租用铲车,但在法律关系上,只是镇政府委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而已,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镇政府承担。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阳市某镇政府对原告郑先生承包土地上附着物 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在征收双方就补偿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不得强行毁坏被征收人的地上附着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违法拆迁房屋的,即便要违法拆迁,也应当由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而不得自行组织人员拆除。

  京平律师提醒大家,维权的道路是坎坷的,我们一定要有必胜的信念。征收补偿不合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不幸遇到违法拆迁,记得报警、拍照、录视频,为自己的维权事宜做充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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