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立江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
柯先生是福建某村村民,在外地工作,其在该村拥有唯一的合法住房。2018年5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柯先生坐落于某县某社区的房屋即被列入该土地征收范围。因房屋所在区域面临征收,双方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11月30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当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将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张贴在柯先生房屋门口。
柯先生在收到该决定书后,下定决心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最终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由王立江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京平律师代理该案后,经过分析调查后,发现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严重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便立即指导柯先生于2019年1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京平律师经过调查事实、分析法律依据,前期做好充足准备。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明确指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更无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以此为突破口与对方据理力争。法院最终也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违法。
【维权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在上述法律规定下,京平律师通过查询福建省的地方性自治条例,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印发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得知某县范围内已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城市管理职责已由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该被诉行政行为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