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案件简介】
刘先生和王女士是某村村民,在该村有转包土地经营权,其转包土地在内的大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但一直没有获得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和财产权。他们慕名寻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资深的赵健律师和桑兆玉律师帮助其更好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立即开展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帮助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保存的政府信息,但是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方式进行。
2019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某村集体土地《关于某项目建新用地的批复》等信息。”2018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辩称已经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无法复印,如需查阅,可到我厅或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档案室进行查阅,”并进行了送达。认为自己已经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信息公开答复。根据京平律师整理的证据和有理有据的陈述,复议机关并没有支持被申请人的观点。
【胜诉结果】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作出的《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其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