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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拆迁案例:申请信息公开不答复,法院判决要求答复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06

  【原告】王女士等5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黄群雁律师、施斌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王女士等5人系湖北省某市某镇村民,在某村均有承包土地,因矿产开发面临整村搬迁。王女士等5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在搬迁中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黄群雁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之后,指导王女士等5人申请信息公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某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某镇政府公开王女士等5人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某镇政府收到邮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公开相关信息,也未予以王女士等5人答复。

  京平律师旋即指导王女士等5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某镇政府就王女士等5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答复。

  庭审中,京平律师提交了特快专递邮递单复印件证明王女士等5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某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EMS官网查询记录证明某镇政府于2019年1月26日签收了该邮件。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某镇政府收到原告王女士等5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原告王女士等5人公开信息,也未答复和说明理由,其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女士等5人申请公开其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作出书面答复。

  【律师说法】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生活、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结合申请人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进行答复,说明理由。

  所以,我们在申请信息公开后,如果未获公开信息或答复,应当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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