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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农村拆迁案例: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街道办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1-26

  【原告】:来先生、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黄群雁律师、段炎里律师

  【被告】:杭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来先生和陈先生系杭州某区某社区居民,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和生活,现面临政府征收,来先生和陈先生未能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尚未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来先生和陈先生商量之后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经过多方打听来到了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库建辉律师、黄群雁律师、段炎里律师为其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尽管来先生和陈先生的维权行动已足够迅速,2018年8月4日,某街道办下设“三改一拆”工作领导小组还是向来先生和陈先生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限其在8月7日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未执行将实施违法拆迁。之后某街道办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28日将来先生、陈先生的房屋部分拆除。

  京平律师立即介入,发现某街道办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且该强制拆除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违法之处。京平律师当即指导来先生和陈先生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某街道办辩称:两户的批地面积都为100平方米,但原告户的房屋建筑面积已经超出了100平方米,故两处房屋均构成违法建筑。被告对原告发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合法合理,在原告未自行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对原告采取了代履行的措施,对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并无不当。

  京平律师指出,一、被告未经涉案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房屋屋顶及部分附房属于超越职权。二、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依据《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已被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故被告的违法拆迁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告实施违法拆迁行为前,并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在实施违法拆迁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未制作现场笔录等,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某街道办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应予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杭州市某街道办于2018年9月27日强制拆除原告来先生房屋屋顶及部分附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被告杭州市某街道办于2018年9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陈先生房屋屋顶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街道办是无权直接采取违法拆迁措施的。同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因此,判断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应从行为人是否有权实施,拆除之前和当时是否履行了催告、告知权利等程序来进行判断。

  

浙江杭州农村拆迁案例: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街道办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违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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