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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农村拆迁案例:经营20年维修站被纳入工业园改造征收项目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1-12

  【原告】维修站

  【法定代表人】吴某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傅增强律师、辛乐律师

  【被告】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维修站坐落于江苏徐州某村,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经营近20年,2005年徐州市人民政府向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类为工作用地。因某工业园西侧改造项目,某区政府作出《徐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某工业园西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维修站即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

  因征收补偿比较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吴某未与征收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在此情形下,某区政府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徐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收到该决定后,吴某得知时间紧迫,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经过多方打听寻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赵健律师、傅增强律师、辛乐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其拆迁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组成维权团队后,通过法律调查发现该《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严重侵犯了维修站的合法权益,便立即指导吴某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被征收的房屋为工业厂房,被告某区政府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价值、搬迁补助、停产停业补助、大型固定设备搬迁费、附属物价值,其中关于补偿结论中大型固定设备搬迁费、附属物价值确定存在部分疑惑。

  京平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上的附属物、机器设备搬迁费等补偿价值的认定,应当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某区政府对维修站的附属物、机器设备搬迁费的补偿,未经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即作出补偿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某区政府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胜诉】

  经过审理,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徐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徐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