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2019)鲁XX行初XX号
【原告】王先生等4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邢芳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菏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等4人在山东省某县拥有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现房屋面临征收,但王先生4人一直未见到房屋征收的相关合法文件。在多次与征收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4人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听了律师的维权思路后,果断地委托了程东胜律师、邢芳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希望在三位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为核实征收行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三位律师协助委托人制作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县政府“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2018年11月28日,县政府签收该邮件,但一直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京平律师旋即指导委托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驳回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这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在与委托人详细沟通后,三位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判决县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委托人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撤销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案件结果】
被告县政府辩称,其从未收到王先生4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物流跟踪信息上签收情况与快递单原件不符。市政府也据此认为其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律师指出,原告之一李先生曾于2018年12月10日以同样的地址和收件人向被告县政府邮寄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县政府已收到并答复。原告已经就其向被告县政府书面申请信息公开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县政府应就其没有收到原告的申请负举证责任。但被告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对四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对四原告2018年11月27日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定的答复时间内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