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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农村拆迁案例:两次作出责令交地要求自行搬离均被法院撤销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0-10

  【原告】王先生、马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律师

  【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为马女士之子,两人在兰州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某项目建设需要,两人所拥有的x号宅基地属于该项目建设的征地范围,但是征收方给出的安置拆迁补偿过低,完全没有办法满足两人的正常生活水平,所以王先生与马女士并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了争取合理征地拆迁补偿,也为了有效处理后续面临更为复杂的拆迁问题,王先生与马女士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经过多方打听,最终选择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蔡晓仪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在调查过程中京平律师获悉,两人位于兰州市某村x号的宅基地,该处宅基地北、东、南方向各有一排房屋。其中北向房屋部分在兰州某区项目土地征收勘测地界图红线范围内,部分在红线范围外。

  2018年5月24日,某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两人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搬离房屋交出土地。在此之前,某分局就已经作出一次责令交地,经过京平律师的助力,责令交地被法院撤销。如今某分局再次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面对这种情形,京平律师再次指导王先生与马女士以某分局为被告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此次土地征收,王先生与马女士的北向部分房屋在土地征收勘测地界红线范围内,部分在红线范围外。而被告某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未对征收的四至范围、房屋方位、面积进行表述,交出土地范围不明,属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因此,原告王先生、马女士要求撤销被告某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对原告王先生、马女士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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