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士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律师
【被告】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区执法局”)
【案情简介】
陈女士等人是广西南宁某村村民,在该村各拥有一处房屋用于生活居住,且该房屋系陈女士等人的唯一住房。2018年12月5日、2019年1月11日某区执法局分别向陈女士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房屋系违法建筑。陈女士等人对违建认定存在疑惑,自己合法居住的房屋怎么会突然变成违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陈女士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曹星律师代理其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该案后,了解到2018年12月5日,某区执法局向陈女士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陈女士等人在南宁某路房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上述位于南宁市某路房屋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陈女士等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2019年1月11日,某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前所述。
得知案件的前因后果,京平律师立即指导陈女士等人针对某区执法局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执法局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平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指出虽然某区执法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但其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被告某区执法局在本案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原告的涉案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主要依据的是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然而,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并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原告的涉案房屋确实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某区执法局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陈女士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