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繆先生等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律师 蔡晓仪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县规划局”)
【案情简介】
繆先生等三人系四川省某县某村村民,并于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该村被划入土地征收范围,县规划局与该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后,就繆先生等三人因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却多次协商未果。直至2019年年初,县规划局对繆先生三人作出《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安置补偿决定书》。繆先生三人不愿接受这样一个未经协商的拆迁补偿结果,便多方打听向专做征地拆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咨询。经过前期咨询,繆先生委托曹星律师、蔡晓仪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处理此次征地案件。
两位资深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立即指导繆先生三人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复议申请。出人意料的是,县规划局随后再次向繆先生三人作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繆先生等三人三户房屋限期搬迁交地的通知》,京平律师经分析,决定对该通知也采取复议的法律程序。
【维权经过】
复议过程中,县规划局仅证明征地行为系依法征收,其确为合法的征地实施主体,但始终未对是否与繆先生三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举证。
而京平律师早已在已提交的证据中证明以下事实:繆先生三人收到的《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安置补偿决定书》和《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繆先生等三人三户房屋限期搬迁交地的通知》,确系县规划局作出。此前并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从法律依据上讲,该《决定书》和《通知》的法律依据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这两项法规的条款内容均为需要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和计算房屋补偿的具体标准,不能作为县规划局作出上述通知或决定的法律依据,故县规划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为违法。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查,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撤销县规划局作出的《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安置补偿决定书》和《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繆先生等三人三户房屋限期搬迁交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