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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拆迁案例: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9-06

  【原告】唐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 蔡晓仪律师 贾毅超律师

  【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

  【案情简介】

  唐先生在湖南省某村拥有房屋一处,2018年8月,相关部门张贴征地公告,拟在该区域地块进行土地征收。为核实相关部门征收的合法性,唐先生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和贾毅超律师制作详细的维权方案。

  京平律师团队决定先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随后获知省政府作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以下简称“《征地审批单》”),涉及原告房屋所在土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涉案审批单的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唐先生同意后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出师不利,复议申请以原告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被驳回。

  唐先生和京平律师都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便决定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于是京平律师在收集证据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团队提交当地征地公告张贴时间为2018年8月的证据,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唐先生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十日复议期限。故省政府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确为违法。

  省政府辩驳到,自身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依据原告唐先生所在市市政府提交的相应证据作出的。证据中显示,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市国土局作出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均于2016年张贴在唐先生所在村集体,故其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合法有据。

  对此,京平律师团队指出,省政府在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仅根据其他行政机关提交证据作出复议决定,而不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复议申请作出合法正确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诉讼请求,作出以下判决:

  一、撤销省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二、责令省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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