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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农村拆迁案例:不给拆迁补偿就违法拆迁法院确认行为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7

  【原告】冉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

  【被告】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冉先生于2010年经某村委同意在山东泰安某村建设一处住房,后该房屋所在地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在不给予任何拆迁补偿,也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某镇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强制将冉先生的房屋予以拆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冉先生决定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其维权,最终决定由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为其维权案件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代理该案后,指导当事人冉先生针对违法拆迁行为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冉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此情形下,京平律师随即指导冉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镇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违法拆迁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京平律师提供的载有被告方工作人员的视频与照片证据能够形成合法的证据链,证明系被告某镇政府实施了拆除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被告某镇政府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不能够推翻上述视频、照片等关键性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因此,应认为某镇政府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

  在证明被告某镇政府实施了违法拆迁行为后,京平律师乘胜追击,随即指出某镇政府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某镇政府认为原告冉先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需要拆除,但其拆除应履行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履行送达、公告等法定程序,而被告某镇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能够证明其行政强制行为职权合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证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因此,应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最终,在京平律师助力之下, 法院支持了原告冉先生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对原告冉先生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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