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9)津0119行初20号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陶朦朦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系天津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共有两套房屋,2018年3月29日,一纸《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认定李先生在该村实施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李先生于7日内自行拆除自己的房屋。4月20日,某镇政府将李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为了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遂找到了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陶朦朦律师代理拆迁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之后,发现某镇政府针对李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某镇政府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收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先生的两套房屋系违法建筑,由此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违法。
京平律师遂指导李先生针对某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再具有利用行政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律师旋即指导李先生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指令该院继续审理。
庭审中,被告某镇政府辩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系不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且该决定书所涉建筑物已由被告强制拆除,故该决定书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同时原告已针对该强制拆除行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在该诉中对强制执行的争议事实作出认定,原告再次以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为达到以后诉之诉讼请求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之目的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
京平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直接导致后续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对李先生的权利构成重大影响。而强制拆除一案仅对强制拆除行为本身进行审理,不涉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合法性的认定,虽然两案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并不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政府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拆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的建造房屋历史经过以及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此外,发出限拆决定通知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即使建筑已被拆除,也不影响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所以,我们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寻求法律帮助,来同违法拆迁方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