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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拆迁案例:征收补偿低无法达成一致遂作出限拆通知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18

  【原告】廖先生、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 程波律师、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姜雪(实习)律师

  【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廖先生与李先生在某县某村各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处于某综合项目用地的征地范围内。因为征收补偿极低,廖先生与李先生并未就征收补偿问题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不曾想2018年8月10日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于2018年8月17日自行拆除上述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限期拆除通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廖先生等两人便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征收拆迁案件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让两人不断陷入困境,思虑再三,最终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并委托了程波律师、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姜雪实习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经过法律调查得知,湖南省政府于2010年1月20日下发《湖南省政府关于在某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同意某县城市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某县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京平律师指出自2013年12月5日起,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在本案中,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原告廖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属于未批先建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的性质和内容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但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案诉讼中没有提供对原告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进行调查、核实并认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此,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对廖先生与李先生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10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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