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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农村拆迁案例: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村民合法房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17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谷美玲律师

  【被告】某镇政府

  【基本案情】

  当事人李先生(化名)在福建省福清市某镇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房屋,房屋面积约400平方米,与家人一直生活居住在此。李先生为人本分,家中生活虽不富裕,可日子过得祥和而踏实。平凡的日子一天天过去,不料,“厄运”却悄然而至。2017年9月6日,在未给予任何安置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李先生的房屋被违法拆迁。合法房屋遭遇违法拆迁,李先生当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经多方打听,李先生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谷美玲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介入本案之后,京平律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经过法律调查程序,京平律师获悉,李先生的房屋竟是镇政府组织人员以环保隔离带内不能有房屋为由,直接实施了违法拆迁。房屋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岂能由镇政府任意违法拆迁。依据案件情况,京平律师收集整理证据材料,针对某镇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指导委托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某镇政府对自己的违法拆迁行为毫无悔改之心,极力辩解。京平律师据理力争,一一指出某镇政府的违法之处。首先,房屋属于李先生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某镇政府违法拆迁行为致使李先生的合法房屋彻底毁灭,倾注毕生心血的房产化为乌有,给李先生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以及履行催告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但某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某镇政府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向法院提供其实施违法拆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及依据,并且没有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某镇政府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过正当合法程序即实施拆除行为,其行为在实体上及程序上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因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作出判决出如下:

  确认被告福清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6日对原告李xx坐落于福清市xx镇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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