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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农村拆迁案例:街道办指示供电公司停电逼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13

  【案例索引】(2018)浙0302行初XX号

  【原告】单先生等11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李霞律师、贾振华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单先生等人在温州市某村分别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并世代在此居住。因当地政府开始实施征地拆迁,但由于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单先生等人均未与征收部门签署安置拆迁补偿协议。18年的3月22日,某街道办指示当地供电公司对单先生等人的房屋中断供电,给其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面对如此嚣张的逼迁行为,单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李霞、贾振华三位律师来处理其相关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单先生等人的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有关部门有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但是,有关法律条款并未规定在检查中发现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可以实施断电处理。

  之后被告又辩称单先生等人的属于违法建筑或危险房屋故予以断电。京平律师亦一针见血的指出,单先生等人的房屋被断电时,并无相关职能部门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作出认定。

  据此,被告对单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断电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对单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断电的行政行为违法。

  

浙江温州农村拆迁案例:街道办指示供电公司停电逼迁

  【律师说法】

  从实际的拆迁情况来说,随着法治的越来越健全,拆迁方硬要违法拆迁的可能性不大了。尤其是在被拆迁人的房屋手续健全,且房屋价值比较高的时候,被拆迁人如果没有重大明显的违法点,拆迁方也不敢轻易去违法拆迁偷拆了。这时候拆迁方就开始从歪处动脑筋,另辟蹊径了,一个常用的手段就是断水、断电,停止供汽、供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行政机关以行政力量对待拆迁房屋采取断水断电措施,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被拆迁人如果遇到房屋断水、断电的问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其承担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