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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拆迁案例:市执法局超越职权作限拆决定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12

  【案例索引】四川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川XX行初XX号

  【原告】赵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章赛艳律师、赵现昭律师

  【被告】某市城市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案情简介】

  赵女士系四川省某村村民,并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后因当地某园区建设项目,赵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1月12日,一纸《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被张贴于赵女士房屋的门口,市执法局认定赵女士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责令赵女士于6日内自行拆除自己的房屋,逾期未拆除,其将依法强制执行。时间紧迫,赵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北上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章赛艳律师、赵现昭律师。

  【维权经过】

  两位律师在与委托人沟通后,迅速厘清了案件情况,指导委托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市政府依法撤销市执法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但市政府却维持了该决定书。律师对此早有心理准备,旋即协助委托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执法局作出的《限拆决定》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审中,两被告均辩称其作出相应的决定书主体和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律师作出了有力的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章建设采取责令建设和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被告市执法局不具有对违章建设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职能。并且,市执法局在没有履行告知原告违法事实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直接对原告作出《限拆决定》的行政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同时,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应予撤销。

  【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某市城市行政执行局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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