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8)湘1126行初XX号
【原告】廖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波律师、朱晓彬律师、董琛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执法局”)
【案情简介】
廖先生在湖南省永州市某村合法拥有房屋一栋,因其房屋所在地将要进行征收,廖先生认为拆迁方给出的安置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便没有签署相关拆迁补偿协议。于是在2018年8月10日,廖先生接到某执法局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让廖先生自行拆除其房屋,如逾期不拆,某执法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廖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程波律师、朱晓彬律师、董琛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某执法局虽然有权力行使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在诉讼过程中,某执法局根本没有提供对廖先生的房屋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因此,某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某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