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8)豫08行初XXX号
【原告】姜女士、刘女士、田先生、张先生、田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辛乐律师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某市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某村村委会
【案情简介】
姜女士、刘女士、两位田先生和张先生是河南省焦作某村村民,在该地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并一直在此居住和生活。为配合南水北调项目顺利进行,焦作市因建设绿化带的需要,决定对姜女士等5人的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但是,令人气愤的是,在2017年7月,他们的房屋却被无故违法强制拆除了,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五位当事人即刻报警,得知拆除房屋的是某区街道办事处。至此,他们经多方考察决定委托京平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京平律师团队的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及辛乐律师接手了案件,详细了解了各位当事人的诉求和情况后,指导五位当事人于2018年7月分别向某区人民政府、某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某市街道办事处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行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当庭答辩中,被告某区政府称,此次拆迁涉及南水北调工程,系国家大型水利工程,是一项惠及民生,造福百姓的工程。原告的房屋位于征迁范围内,依照市政府的政策和法规进行的征迁系合法行为。
接着,某村村委会辩称,不存在违法拆迁行为,与五位当事人口头约定了先拆除再谈具体细节问题。但是村委会并未与五位当事人沟通协商,经同意后进行拆除与事实相违背,五位当事人从始至今未同意先拆除后补偿。京平律师对此给予了强力反击:先拆除后补偿的方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村委会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职权依据来拆除原告房屋。
某市规划局则辩称,追加其为被告是2018年5月,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且没有送达,拆迁行为是2017年7月进行的,因此提出原告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房屋被拆除是谁实施的及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京平律师认为,五位当事人的房屋于2017年7月被拆除,其曾以某办事处为被告、某村村委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违法拆迁行为违法,后因追加某区政府和某市规划局为被告,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为由驳回了起诉,后京平律师指导当事人于2018年7月向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同时,当事人以某市规划局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是要求撤销某市规划局作出的《拆除通告》的行政行为,与本次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其次,京平律师提出,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由法律依据,亦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因公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依法进行,而不能再未履行程序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拆除的方式。本案中,南水北调需要使用土地,但是某区人民政府在未解决拆迁补偿问题的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对需使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违法拆迁,明显无法律依据,该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胜诉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9日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2、裁定驳回原告对某市管理局、某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律师点评】
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行政征收行为都应当是合法且有益的,不能“有权任性”,行政机关更是应当依法行政,有权就有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时,要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程序,切勿错过法定期限,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