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张爱慧律师
【被告】宿州市某街道办、某区城管局
李先生是安徽省宿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一直在此居住经商。2017年2月18日,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xx区域(二期)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房屋征收决定》),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补偿不合理,没有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被告区城管局于2017年6月27日共同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将李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李先生明白凭借一己之力已经不能解决现在的困境,于是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李霞律师、张爱慧律师。
【维权京平】
京平律师介入,全面分析案情,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制定详细的维权方案。当地征收方即使强势,2017年9月7日,李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京平律师立即根据维权方案,指导委托人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宿州市街道办、某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极力辩解称,街道办是依据区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决定》,配合违法拆迁。而且安徽省人民政府已下达关于宿州市2016年度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行为已经合法。原告在征收范围内确有房屋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被告在拆迁过程中无越权违法行。
被告区城管局,无力辩驳的道,被告没有参与违法拆迁。从原告诉称可以看出,原告认可被告没有参与违法拆迁。
京平律师有力还击,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街道办和被告区城管局于2017年6月27日共同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两被告于2017年9月7日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该违法拆迁行为系在原告六个月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实施的,损害了原告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但鉴于违法拆迁行为已实施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和被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分局于2017年9月7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