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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拆迁案例:不签拆迁补偿协议便违法拆迁?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5-09

  【原告】陈女士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张爱慧律师、张欣律师

  【被告】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陈女士是福建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一直和家人在此居住、生活,其中部分房屋用于经营玩具店。因项目建设,陈女士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内,但相关部门未出示合法的拆迁文件,且拆迁补偿标准明显不公,所以陈女士并未与征收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维护自身权益,陈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张爱慧律师、张欣律师来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在京平律师准备启动法律程序之际,却得知陈女士的房屋于2017年12月8日遭遇非法违法拆迁,同时导致其屋内财产毁损、灭失。房屋被违法拆迁,陈女士慌了神,立即致电京平律师,京平律师在稳定了陈女士的情绪后,便告知其立即进行了有效地取证,陈女士也在违法拆迁时第一时间向福州市某派出所报警。随后京平律师便立即指导当事人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强制拆除陈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镇政府表示原告陈女士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还辩解违法拆迁并非是其所实施。针对某镇政府的无理辩解,京平律师立即回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京平律师指出陈女士的房屋于2017年12月8日被违法拆迁,违法拆迁部门并未告知其起诉期限。陈女士报警后,公安机关仅告知其报警事项是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但未告知具体的拆除部门,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之前,陈女士曾以福州市某分局和某派出所为被告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从上述案件被告某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才获知违法拆迁主体。故本案陈女士的起诉期限应当自其知道违法拆迁主体之日起计算,陈女士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此外,被告某镇政府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了《关于某村某户保护性拆除行动情况的报告》,可以认定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是某镇政府。被告主张其不是违法拆迁主体,是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的安排只负责违法拆迁时的后勤保障工作,但被告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另外根据被告某镇政府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陈女士享有获取征收补偿的权益,被告在陈女士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对其房屋实施拆除,不仅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相关程序规定,故应认定该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福州市某镇政府于2017年12月8日对坐落于某村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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