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8)冀01行初XX号
【原告】刘先生等6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朱艳姝律师、张晓东律师
【被告】河北省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刘先生等人在河北省某村建有房屋,并一直居住在此。2018年3月16日该县政府成立的县城建设指挥部对刘先生等人的房屋作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告知刘先生等人的房屋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的规定,并要求在4日内无条件拆除其居住多年的房屋。不止这样,如果刘先生等人在4天内不拆除的话,县政府将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赵健律师、朱艳姝律师、张晓东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旋即核实了刘先生等人建造房屋的历史经过以及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发现该县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刘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京平律师指导刘先生等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县政府未对刘先生等人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等建筑进行调查,未制作调查笔录,未告知刘先生等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载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因此,《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理应被撤销。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某县政府成立的县城建设指挥部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
【律师说法】
被征收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说明了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被政府认定为违建。但事实上对于房屋建筑是否属于违建,认定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以及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有待考究。
对于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方面:违反城乡规划认定主体应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或者市级的规划局);违反土地管理、土地规划的违法建筑认定主体: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定要重视,不能拒绝签收也不能放任不管。被拆迁人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60日内向相关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拆迁人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那么应当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